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校友会(以下简称:材料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材料学科校友及关心材料学科发展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服务会员:秉承“友爱、互助、聚智、发展”的理念,加强国内外交大材料学科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学院之间的联系和团结,通过举办学术交流活动、聚会活动和联谊活动,在会员间开展联络感情,交流人生体验,拓展交大校友网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全体会员的事业发展,生活美满,感情交流和继续深造等努力创造价值并提供交流平台;
(三) 服务社会:发扬交大的优良传统,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借助西安交通大学的教育、科研、技术力量,促进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为材料学科的发展,为材料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帮助。共同为振兴中华、构建和谐社会及材料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母校和材料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材料学科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校友活动;
(二) 加强校友文化建设,收集整理材料学科校友信息,建立校友信息库,编辑出版《西安交通大学材料校友通讯录》及有关校友资料,建立、维护各类西交材料校友信息平台;
(三) 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充分发挥校友力量,推动校友单位与母校的合作,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和帮助校友企业做好、做强、做大;
(四) 搭建校友与母校、学院之间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五) 联络协助对材料学院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材料校友基金;
(六) 联络校友打造各类西交材料人品牌活动;
(七)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本会根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1、请专家学者或者著名企业家作报告,举办各种专题讲座;
2、围绕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3、举行各类沙龙,交流与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
4、在会员所在的企业之间开展考察调研活动,交流经验,扩大宣传,共同提高;
5、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凝集校友力量,促进会员友谊;
6、与母校、学院或其他社团组织进行联谊活动;
7、应会员要求开展其他有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会员自愿会费制。
第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校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学科校友会会员:
(1)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含原金相、焊接、铸造、高分子专业)毕业生、进修生;
(2)曾在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任教、任职者;
(3)院系调整并入和转出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的其他校、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4)关心材料学科发展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联系秘书处,经秘书处确认有关信息后,即可登记为本会会员;
(2)非本会会员而对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校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履行与实现校友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上届理事会和材料学院共同提名,经理事会表决产生,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提名顾问、荣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推荐、表决下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六) 决定聘请知名校友和社会贤达出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年度计划;
(八) 解释本会章程;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线上线下等各种形式。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聘请荣誉会长或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以上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关心学院,热心校友工作;
(五) 在校友群体中有良好声誉;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代表表决通过,报备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增补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一年举行重大活动至少一次。理事会成员应积极收集会员及母校、会员单位、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信息,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设立校友会秘书处,为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担任本会的宣传联络、校友接待登记、网站及公众号维护、年会活动组织等日常事务,并在有关地区设立校友联络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订阅《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校友通讯录》等的赞助款;
(二) 会员自愿会费;
(三) 学校、学院或其他方面资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科校友会秘书处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报备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6日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